依長服法規定長照服務人員(以下簡稱長照人員),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、認證,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。其範圍如下:
一、 照顧服務人員:照顧服務員、教保員、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。
二、 居家服務督導員。
三、 社會工作師、社會工作人員及醫事人員。
四、 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。
五、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之個案評估、個案管理及提 供服務人員。
一、 照顧服務人員:照顧服務員、教保員、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。
二、 居家服務督導員。
三、 社會工作師、社會工作人員及醫事人員。
四、 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。
五、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之個案評估、個案管理及提 供服務人員。
【認證及發證】
一、申請認證、補發、換發、更新於辦公時間內,由本人或代理人備妥相關文件赴本縣衛生福利局辦理。
二、於108年6月2日前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者,免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。
三、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,每六年接受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以上。
四、服務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,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,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認證證明文件機關申請更新。
二、於108年6月2日前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者,免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。
三、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,每六年接受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以上。
四、服務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,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,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認證證明文件機關申請更新。
【登錄及支援報備】
一、長照服務機構應於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登錄。
二、長照人員至非登錄之長照機構提供支援服務時,應於事前由登錄之長照機構敘明支援之地點、期間、時段及理由,報機構所在地直轄市、 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。
二、長照人員至非登錄之長照機構提供支援服務時,應於事前由登錄之長照機構敘明支援之地點、期間、時段及理由,報機構所在地直轄市、 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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